(2015)麟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利萍与武爱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麟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武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麟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与2015年4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900元。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某某其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长武县亭口乡赵家坡村二组,在麟游县境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4条的规定,本案已委托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新录执行员 田瑞春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袁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