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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禹州市恒大实业公司申请执行禹州市恒大实业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开发区城市信用社,禹州市恒大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49-1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开发区城市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孙振甫,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禹州市恒大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书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禹经初字第622号经济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249号执行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禹州市恒大实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执结标的为23310元,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24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孙志博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晓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