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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权德金、温中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权德金,温中福,景中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893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沈志超,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权德金,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温中福,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景中良,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权德金、温中福、景中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权德金、温中福、景中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对权德金、温中福、景中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为24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段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