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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二终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朋朋与上诉人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朋朋,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二终字第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朋朋,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代文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其士,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上诉人许朋朋与上诉人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虞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许朋朋、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和解,许朋朋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许朋朋因在二审程序中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属正当行使诉权,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许朋朋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许朋朋负担,二审诉讼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虞城县嘉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曹燚森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若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