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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157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关于黄某诉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韦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贺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