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执字第0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书良、杨红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书良,杨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02247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怀州,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书良,男。被执行人:杨红星,男。本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书良、杨红星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书良在中国邮政集团宿州分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朱书良在中国邮政宿州分公司所的工资收入X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爱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