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许玲与蒋玉祥、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玲,蒋玉祥,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89号原告:许玲,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范伟伟,合肥阔润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蒋玉祥。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被告:蒋传喜,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玲诉被告蒋玉祥、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许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玉祥、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传喜银行存款7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史伟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国际花都玫瑰苑XX的房产,担保人合肥阔润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4978号滨湖世纪城琼林苑XXXX室,担保人合肥阔润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4978号滨湖世纪城琼林苑XXXX室,担保人张传刚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幸福人家XXXX,担保人张传刚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南新安罗马花园XXXX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许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蒋玉祥、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传喜银行存款7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史伟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国际花都玫瑰苑XXXX(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房产;三、查封担保人合肥阔润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4978号滨湖世纪城琼林苑XXXX(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4978号滨湖世纪城琼林苑XXXX(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房产;四、查封担保人张传刚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幸福人家XXXX(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XXXXXX号)、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南新安罗马花园XXXX(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XXXXXX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巩平代理审判员 陈旋人民陪审员 贾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