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彭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479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无业。1988年12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03年10月29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4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4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窜至金华市广福医院内,趁被害人杨某不注意,窃得被害人杨某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白色OPPO牌手机,后步行逃离作案现场。在广福医院门口乘坐三轮摩托车,直接到达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文荣医院。当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窜至金华市文荣医院内,趁被害人柳某不注意,窃得被害人柳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白色小米手机,后步行至八一南街东莱路路口,乘坐出租车逃离市区。在出租车治安管理站出城登记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彭某处查获被盗的两只手机,后将手机发还给被害人。2015年3月27日,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米手机价格为1830元,被盗OPPO牌手机价格为1340元,共计价格为31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柳某、杨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调取证据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视频监控,视频监控图表说明,被盗手机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病例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且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小飞人民陪审员 蒋金莲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