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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民一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克跃与河南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跃,河南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牧民一初字第1158号原告刘克跃。被告河南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鑫苑路交叉口泰宏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汪国定。原告刘克跃诉被告河南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跃撤回起诉。诉讼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尚志毅审 判 员  侯丽芳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来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