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华商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日照广霖木业有限公司、王诗杰与王诗杰、吕花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广霖木业有限公司,王诗杰,吕花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商初字第0007号原告日照广霖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二朱曹村。法定代表人于海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彦芳,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匡波,日照东港中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诗杰,农民。被告吕花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广霖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诗杰、吕花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广霖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2.5元(原告已全额缴纳10245元,应退还原告51225.5元),由原告日照广霖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 杰代理审判员 靳 慧人民陪审员 张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