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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鲍晓东与练加荣、邱玲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晓东,练加荣,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鲍晓东。被申请人练加荣。被申请人邱玲。申请人鲍晓东与被申请人练加荣、邱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鲍晓东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阳光城小区6幢2单元104室房屋一套进行财产保全,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练加荣、邱玲所有的坐落于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阳光城小区6幢2单元104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0××81)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柳伟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汤霖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