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熊大亮诉湖北中汽零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北中汽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基金合同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大亮,湖北中汽零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北中汽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68号申请人:熊大亮。被申请人:湖北中汽零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世界国贸大厦10层1006室。法定代表人:钟警,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湖北中汽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广发银行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王晓丹,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熊大亮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汽零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北中汽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基金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熊大亮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熊大亮自愿申请撤回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熊大亮撤回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熊大亮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滨审 判 员 刘 卫代理审判员 吴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汤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