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界豪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叠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71号之一原告上海界豪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叠增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界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叠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叠增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