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石静与被上诉人卢小霞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静,卢小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静,女,汉族,1988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中华,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培启,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卢小霞,女,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上诉人石静因与被上诉人卢小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石静于2015年4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69.76元,减半收取2034.88元,由上诉人石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崔 峨审判员 于岸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裴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