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朴赞原与潘晓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赞原,潘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朴赞原。被执行人潘晓萍。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云法民四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晓萍在中国农业银行鹿寨县支行建中路分理处账户62×××13上的存款10000元到本院执行款专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莫春辉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