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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朴赞原与潘晓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赞原,潘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朴赞原。被执行人潘晓萍。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云法民四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晓萍在中国农业银行鹿寨县支行建中路分理处账户62×××13上的存款10000元到本院执行款专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莫春辉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