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峄执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孙培中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培中,白清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峄执字第244-4号申请执行人孙培中,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清准,男,1984年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0)峄商初[底阁]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5月1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白清准位于峄城区聚福新园一号楼5楼西户502室(枣房预峄字第00001547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