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与被告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党某,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本某,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与被告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