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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与被告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党某,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本某,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与被告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