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水兰与被告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兰,刘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吴水兰,女,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刘海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原告吴水兰诉被告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水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海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水兰诉称,原告吴水兰与被告刘海平是朋友关系。被告刘海平于2014年10月2日以商业周转为由,多次请求原告借款给其周转,在被告刘海平多次恳求下,原告看在其是好朋友的份上便借给被告刘海平人民币2000O元。被告刘海平收到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后,当即写下一张借条给原告吴水兰留存,该借条载明“现金用于商业周转,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日至2014年12月2日,本人保证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有违约按照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债权人因追讨该笔借款所支出的所有费用”。但是被告刘海平自借款后不但未偿还过本金,且至今末曾支付过利息,原告吴水兰多次追讨未果。综上所述,被告刘海平不守承诺,借钱不还,没有按约定返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其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原告的合法利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整,并支付借款利息(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算即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吴水兰为证明其主张举出如下证据:1、吴水兰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吴水兰于2014年10月2日借现金人民币20000元给被告刘海平,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2日。被告刘海平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综合本案证据与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刘海平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吴水兰。2014年10月2日,被告刘海平以商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吴水兰借现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刘海平当日立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内容载明:“现本人刘海平向吴水兰借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现金用于商业周转,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日至2014年12月2日,……借款人:刘海平(按手印)”。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刘海平向原告吴水兰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海平签名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但支付的利息应以本院依法确定。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原、被告未约定需要支付利息,属于定期无息借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利息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2日(逾期之日)计至还清款日止。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海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可以依法缺席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海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吴水兰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2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水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海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