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戚永与胡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永,胡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卫东。上诉人戚永与被上诉人胡卫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4)阆民初字第4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通知上诉人戚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戚永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