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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戚永与胡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永,胡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卫东。上诉人戚永与被上诉人胡卫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4)阆民初字第4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通知上诉人戚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戚永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