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429号原告:梁某,农民。原告:李某,农民。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好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