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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未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未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求自行协商处理该纠纷,故申请撤销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黄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余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