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未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未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求自行协商处理该纠纷,故申请撤销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黄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余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