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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4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东海荣发与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40024号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张进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娟、郭鸿,该公司职员。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许明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负责人陈飞,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72元,减半收取123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唐培勇审 判 员  张 敬人民陪审员  梁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贾晓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