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玉松与魏建法、孙育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建法,吴玉松,孙育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建法。委托代理人朱勇钢,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晓,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玉松。委托代理人王津章,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风军,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育成。委托代理人陈为法,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飞,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建法因与被上诉人吴玉松和原审被告孙育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75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曲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徐慧、代理审判员刘歆鑫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建法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建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建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5元,本院减半收取342.5元,由上诉人魏建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曲 波代理审判员 徐 慧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