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冯敏等三人申请执行吕杨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凤珍,冯敏,冯瑶,吕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737号申请执行人娄凤珍,女。申请执行人冯敏,女。申请执行人冯瑶,女。被执行人吕杨平,女。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兴民二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民二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