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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宋X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415号原告王XX,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委托代理人李晓明,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XX,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住道县。委托代理人叶灵贤,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5年4月2日受理原告王XX与被告宋XX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王XX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员  蒋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