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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13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3519号申请人王x,女,2014年10月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红(系申请人王x之父)。法定代理人孟庆云(系申请人王x之母)。委托代理人王红(同申请人王x之父)。申请人北京积水潭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法定代表人田伟,院长。代理人刘诗卉,北京积水潭医院干部,住本单位宿舍。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6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医调字第T6254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本协议经司法确认并签字后十五日内,北京积水潭医院一次性赔偿王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处理本次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29106元,大写贰万玖仟壹佰零陆元整。二、本协议签字经司法确认后生效,王x与北京积水潭医院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王x与申请人北京积水潭医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六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625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戴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