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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保新与王俊修、崔献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新,王俊修,崔献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45号原告:张保新,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王俊修,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献荣,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张保新与被告王俊修、崔献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保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2元,由原告负担1456元,本院减收1456元。审 判 长  翟亚东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党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