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保新与王俊修、崔献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新,王俊修,崔献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45号原告:张保新,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王俊修,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献荣,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张保新与被告王俊修、崔献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保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2元,由原告负担1456元,本院减收1456元。审 判 长 翟亚东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党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