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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全与青岛大宅门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百丽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34号原告马全。被告青岛大宅门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百丽广场店。法定代表人曲许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诉被告青岛大宅门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百丽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全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青岛大宅门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百丽广场店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民事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蒋 苓人民陪审员  于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琛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