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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贺贤刚与虞先锋、周澄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贤刚,虞先锋,周澄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847号原告:贺贤刚。被告:虞先锋,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看守所。被告:周澄澄。原告贺贤刚与被告虞先锋、周澄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5月4日,原告贺贤刚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同日,原告贺贤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贤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符合本院免交诉讼费的相关规定,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