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孟喜与赵栋、靳双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孟喜,赵栋,靳双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孟喜,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栋,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靳双民,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刘孟喜因与被上诉人赵栋、原审被告靳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孟喜,被上诉人赵栋,原审被告靳双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刘孟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上诉人刘孟喜。审 判 长 梁中喜审 判 员 李 谦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仵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