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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孟喜与赵栋、靳双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孟喜,赵栋,靳双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孟喜,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栋,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靳双民,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刘孟喜因与被上诉人赵栋、原审被告靳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孟喜,被上诉人赵栋,原审被告靳双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刘孟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上诉人刘孟喜。审 判 长  梁中喜审 判 员  李 谦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仵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