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四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皮远平与江本万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皮远平,江本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常民四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皮远平,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澧县。委托代理人杨金枝,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本万,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澧县。委托代理人刘杰,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皮远平因与被上诉人江本万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4)澧民四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皮远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金枝,被上诉人江本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0月4日下午14时许,皮远平在距离江本万房屋不远的一条废弃的道路上挖土,江本万认为皮远平的行为不符合农村的风俗习惯,动了他家的土,对家人不吉利,遂到太青乡狮象村民委员会主任吴清化家中要求村干部出面协调。村主任吴清化到达现场后,劝皮远平不要挖,由江本万自己挖,皮远平、江本万均表示同意。村主任吴清化看到双方已没有大的纠纷准备离开现场时,皮远平与江本万的女婿发生争吵,江本万过去劝解,之后三人在一起互殴。吴清化将三人拉开后发现皮远平、江本万均已受伤。皮远平受伤后在澧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用去医疗费1616.40元;2014年10月7日,皮远平的伤情经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常澧司(2014)伤鉴字第63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被鉴定人因外伤导致“1、左眼周挫伤;2、全身多处皮肤擦挫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e)、5.11.4.a)之规定,属轻微伤。附:1、伤后需住院治疗,其费用应遵医嘱凭有效发票按实际需要计;2、伤后全休壹个月。江本万受伤后在澧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用684.10元;2014年11月24日江本万的伤情经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常澧司(2014)伤鉴字第77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被鉴定人因外伤导致“右胸部、右肩部咬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b)之规定,属轻微伤。附:1、伤后需门诊治疗,其费用应遵医嘱凭有效发票按实际需要计;2、伤后全休贰周。本案经澧县太青乡人民政府、澧县太青乡狮象村民委员会调解未果,以致成诉。皮远平原审诉称,其与江本万因江本万母亲坟墓位置产生纠纷,经乡、村组织多次调解无效,双方经常发生摩擦。2014年10月4日下午2时左右,自己在自家附近一条公共通道上劳动,江本万无故找岔,纠集其女儿、女婿、妻子与其发生争吵,并用拳头、石头、土块猛击其面部、背部及四肢,导致皮远平大便失禁,被闻讯赶来的村干部叫120救护车送到澧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决江本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6206.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江本万原审答辩称:双方发生扭打是皮远平无故找碴所造成的,故江本万不承担赔偿责任;江本万已为皮远平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皮远平应当返还。江本万原审反诉称,2014年初起,皮远平沉迷于迷信,认为其父亲死亡、妻子患病等事情是因为江本万母亲的坟墓破坏了他家的风水,多次要求江本万将母亲坟墓迁走。因其母亲的坟墓是埋葬在自家承包地上,故拒绝了皮远平的荒唐请求。尔后皮远平多次找江本万无理取闹,2014年6月24日,皮远平竟然对江本万母亲的坟墓进行挖掘、毁坏。2014年10月4日下午2时左右,因江本万不肯迁坟,皮远平又故意将江本万出行的必要通道进行毁坏。江本万在制止过程中与皮远平发生冲突,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江本万先行为皮远平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但江本万的医疗费皮远平却不予赔偿。江本万认为,皮远平无理取闹,殴打自己致伤,应对该损失进行赔偿,故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皮远平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7929.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皮远平原审答辩称,江本万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其受伤与皮远平无关,请求驳回江本万的反诉请求另查明,江本万已支付皮远平医疗费1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皮远平与江本万因为轻信农村不宜动土的陈旧风俗习惯发生争执,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在村委会负责人到达现场调解后,皮远平、江本万因一言不和导致相互侵害。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皮远平提交的病历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来看,皮远平的左眼周挫伤及全身多处皮肤挫伤系江本万所致,故对皮远平的损害后果江本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江本万因本起纠纷所受的右肩部、右胸部咬伤系皮远平所致,该事实有江本万的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及公安机关对双方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在卷证实,故对江本万的损害后果皮远平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皮远平认为江本万所受损害与其无关,应驳回江本万反诉的抗辩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皮远平、江本万之间民事责任的划分,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为邻里琐事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但双方在争执中不加以克制自己的行为,相互殴打,致对方身体受到损害,对本案的发生均有过错,其过错比例原审法院酌定为50%。对于皮远平的损失原审核准如下:1、医疗费:依据住院费发票及门诊药费收据核定为1616.40元;2、误工费:皮远平没有提交其职业状况的证据,其为农村居民户口性质,结合法医鉴定意见伤后全休壹个月,其误工费应按照湖南省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标准23441元/年计算为1953.4元(23441元/年÷12个月×1个月=1953.4元);3、护理费:住院天数11天,护理费核定为660元(60元/天×11天=660元),原审法院核定为66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审法院依据住院时间核定为330元(30元/天×11天=330元);5、营养费:根据医嘱确定为330元(30元/天×11天=330元);6、交通费:原审法院酌定200元;7、鉴定费:依据鉴定费发票及收据核定为510元;8、照料老人费用:皮远平诉请的该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江本万的损失核准如下:1、医疗费:根据门诊发票核准为684.10元;2、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江本万受伤后需全休贰周即14天,其为农村居民户口性质,误工费应按照湖南省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标准23441元/年计算为911.60元(23441元/年÷12个月÷30天×14天=911.60元);3、护理费:江本万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江本万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费用原审法院不予支持;5、交通费:江本万受伤后到澧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其费用酌定为100元;6、鉴定费:根据鉴定费票据,原审法院核定为450元。综上,皮远平受伤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616.40元、误工费1953.40元、护理费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33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510元,共计5599.80元;江本万受伤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684.10元、误工费911.6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450元,共计2145.70元。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江本万赔偿原告皮远平各项损失人民币2799.90元(5599.8×50%=2799.90),江本万已支付1000元应减除;二、反诉被告皮远平赔偿反诉原告江本万各项损失人民币1072.85元(2145.70×50%=1072.85);三、驳回原告皮远平、被告江本万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金钱给付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皮远平交纳50元,被告(反诉原告)江本万交纳50元。宣判后,皮远平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1、撤销(2014)澧民四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江本万赔偿其各项损失6206.2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其理由为,皮远平对江本万采取的是正当防卫,判令由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不当,皮远平因伤雇请人员照顾母亲的费用应予支持。江本万答辩称,原判客观公正,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举证期限内,皮远平申请证人万方登出庭作证并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收款收据一份,拟证明其受伤后雇请人员照顾母亲的事实。2、万方登的证人证言,拟证明江本万先动手打皮远平的事实。经庭审质证,江本万对证据1的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皮远平受伤其本人存在过错,雇请人员费用不应由江本万承担。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证言与客观事实不符。对证据1因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因证人万方登并未认清相互撕扯的人员,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判认定皮远平的损失是否正确,责任比例划分是否适当。皮远平受伤后,原审法院根据其户口性质,结合法医鉴定意见,按照湖南省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标准认定皮远平的误工费为1953.4元。该款项是江本万赔偿给上诉方皮远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该项收入包含保障伤者皮远平日常生活必要开支及照顾家庭成员的费用。皮远平在请求赔偿误工费的同时,又再请求江本万赔偿其照料老人费用,不符合侵权赔偿的损失填平原则,且该项赔偿项目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判对皮远平的损失认定并无不当。另本案因生活琐事而产生纠纷,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相互协商的原则处理好双方间的纠纷,在村干部出面调解的情形下,仍相互撕扯,致使对方受伤,对此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法院全面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承担50%赔偿比例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皮远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皮远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远定审 判 员 戚 盛代理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泽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