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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与贾贤林、王良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980号原告:王红,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七十埠村杨岗组,身份证号码34012219841023604X。委托代理人:李泽银。被告:贾贤林,男,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良凤,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银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马俊卿,总经理。被告:魏忠富,男,汉族,1950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马俊卿。被告:马亚平,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朱敏,男,1977��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诉被告贾贤林、王良凤、安徽银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魏忠富、马俊卿、马亚平、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贾贤林、王良凤、安徽银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魏忠富、马俊卿、马亚平、朱敏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贾贤林、王良凤、安徽银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魏忠富、马俊卿、马亚平、朱敏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王红提供担保的李泽银名下合���市高新区澜溪镇花园26幢401室和汪琼名下合肥市长江路396号7幢603室房屋两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之悦人民陪审员  昌茂林人民陪审员  贾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罗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