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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益民初字第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盐城市陈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侯莲英、朱广志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179号原告盐城市陈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人民北路69号。法定代表人陈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侯莲英,市民。被告朱广志,市民。被告夏丽丽,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陈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侯莲英、朱广志、夏丽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陈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陈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盐城市陈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游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邓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