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聚烯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鼎晟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聚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鼎晟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740号原告东莞市聚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5377785-X。法定代表人苏云丽。委托代理人张绍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鑫鼎晟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90。法人代表人廖卫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东莞市聚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鼎晟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聚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聚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聚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毓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