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小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任晓与石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晓,石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小字第15号原告:任晓,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5日.被告:石国锋,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晓诉被告石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晓承担。审判员  李文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