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小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任晓与石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晓,石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小字第15号原告:任晓,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5日.被告:石国锋,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晓诉被告石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晓承担。审判员 李文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