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4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魏学军与赵福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学军,赵福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76-2号申请人魏学军,农民。被执行人赵福增,农民。本院在执行魏学军诉赵福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靳国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