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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章丽云与林奕辉、邓雪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丽云,林奕辉,邓雪银,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龙岩市弘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郭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岩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章丽云,女,汉族,居民,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程致远,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志阳,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林奕辉,男,汉族,居民,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邓雪银,女,汉族,居民,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组织机构代码73951668-9。法定代表人林奕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组织机构代码66282993-4。法定代表人林尚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龙岩市弘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组织机构代码56166357-6。法定代表人郑杨,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柏生,男,汉族,居民,1964年5月9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丽云与被执行人林奕辉、邓雪银、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龙岩市弘林硬质合金有限公司、郭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章丽云于2015年5月4日以与被执行人就(2014)岩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的履行及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岩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发  富审判员 廖  伟  华审判员 连  征  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魏闽杰(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