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耿福增诉被执行人贺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福增,贺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耿福增,住涿州市被执行人:贺永福,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福增与被执行人贺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5)涿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第271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 刘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