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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方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方某。被告黄某。原告方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无法查实此人。2015年4月23日,本院向原告发出催告通知,限其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被告黄某准确的身份信息。期至,原告仍无法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导致被告无法确定,不符合案件起诉的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留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秀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