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执字第3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锦标与陈义武、黄镇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执字第348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陆薇,郭志杰,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某,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黄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黄某诉被执行人陈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借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借款及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执行期间,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房产,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车管部门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执字第34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谢家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