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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274号原告:单某,女,汉族,1976年6月15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魏先武,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单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单某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单��负担。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