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曹红生诉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永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生,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永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505号原告曹红生。委托代理人王占兵。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段利民。被告王永群。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红生诉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永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红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贞代理审判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方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