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执字第00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建安与汤善余保证合同纠纷冻结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安,汤善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弋执字第00461-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安,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汤善余,男,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弋民二初字第00186号杨建安与汤善余保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汤善余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汤善余价值人民币29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谢亚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