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某民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与被告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吴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某民初字第01975号原告贺某,男,生于1790年4月14日,汉族,某某市某某区人,现住某某区肤施路市委家属6栋3单元101号,某某市物价局职工。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64年5月5日,汉族,某某省子长县人,现住某某市高新区绿洲阳光小区**栋***号,个体工商户。原告贺某与被告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美云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贺峰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