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业阔与白玉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阔,白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923号申请执行人王业阔,男,生于1971年9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白玉荣,男,生于1976年1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业阔与被执行人白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白玉荣在房产、车管、工商、银行部门无登记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章商初字第1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时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