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非执审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周、陈秀春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周,陈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旺苍非执审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向荣贵,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54岁,汉族,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宋泽先,男,53岁,汉族,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信访室主任。被执行人:王周,男,生于1984年12月23日,汉族,住旺苍县。被执行人:陈秀春,女,生于1995年10月13日,汉族,身住旺苍县。申请执行人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旺人口征决(2014)第01100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2年10月、2014年10月违法生育,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夫妇共征收社会抚养费33792元的决定。申请执行人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人口征决(2014)第110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旺人口征决(2014)第1100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乐天审 判 员 任建国代理审判员 何立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春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