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周妹与杨海波、湘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妹,杨海波,湘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熊言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1406号原告周妹。委托代理人傅勇,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波。被告湘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冬茅路290号。法定代表人余术军。被告熊言伟。原告周妹诉被告杨海波、湘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熊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妹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杨海波、湘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熊言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妹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妹撤回对被告杨海波、湘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熊言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8721元,减半收取为49360.5元,由原告周妹承担。审 判 长 刘朝晖审 判 员 蔡旭辉代理审判员 姜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依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