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惠娥。被告廖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荣丰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惠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多次产生激烈争吵,感情无法回归如初,男方多次向女方提出离婚要求,最后一次争吵后,双方家庭达成一致,决定分手,但男方家庭拒绝前往原登记地办理离婚手续,并提出让女方前往广��办理。女方之前只去过一次广东,路途遥远,人事不熟,而男方在女方所在地生活时间较久,较之更能适应,协商无果,双方在电话交流中也无法协调一致,女方家庭在与男方互相生活中,为其付出甚多,付出的感情与物质这些可以不议,但男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候,一味全部丢给女方家庭,让人不齿,遂将其告上法院。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廖某缺席,但提供了书面答辩状称:本人廖某对于原告陈某在本案中提出的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无任何异议,现同意离婚,因两人矛盾已无法调解,或许两人分开是最好的出路。因本人现前段时间有腿伤行动不便,无法出庭,放弃调解程序,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通过网络认识,之后两人恋爱,后于2013年8月份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庭审陈述双方没有生育小孩。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具有婚姻自主权。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廖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号:55×××99。代理审判员 杨荣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景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