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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张崎琦、陈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张崎琦,陈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责人李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登国、曹帆荟,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张崎琦。被告陈倩。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诉被告张崎琦、陈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协议,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81.3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冕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