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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夏季芳申请执行汤利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季芳,汤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夏季芳。被执行人汤利华。申请执行人夏季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利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韶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0元的义务,剩余部分申请人同意放弃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韶山市人民法院(2014)韶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金来审 判 员  赵亚军代理审判员  胡康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